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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和教师发生冲突,被教师丈夫刺伤,谁之过? 焦点日报
来源:光明社教育家  时间:2023-05-05 12:15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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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家 ·快评

近日,湖南永州市宁远县实验中学一学生家长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,称其上初二的孩子在学校与老师发生争执,被老师丈夫用螺丝刀刺伤。大皖新闻记者5月4日从湖南永州市宁远县实验中学了解到,涉事老师有孕在身,学校近期一直在调解处理此事,已批评约谈了老师。

媒体报道截图


(资料图)

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,此事属于教师教育惩戒不当而引发的争执,争执进一步扩大,则是教师不顾自己的职责与身份,把师生矛盾演变为“街头打架”。当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启动对此事的调查,对于涉事的师生双方,都应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,对教师要进行师德处罚(因怀孕可从轻处罚),对学生则要进行教育惩戒,按校规做出处罚。而对于刺伤学生的教师丈夫,则需要由警方介入调查,视行为情节与对学生的伤害后果追究责任。

有舆论认为,事情的起因在于学生打了怀孕在身的教师耳光,导致教师的丈夫也卷入打学生,并由此感慨现在的学生不得了,居然敢打老师,难管教。学生在被老师打耳光之后,采取“以牙还牙”的方式,打老师耳光,确实很少见,但是,并不能就此把责任归为学生。

根据学生家长的反映,她儿子小刚在学校上课时因与同学讲话,被老师批评后发生冲突。教师发现孩子上课讲话后,用手机敲打了小刚的头部。因小刚觉得只罚了他一人不公平,随后与老师发生争执。如果家长所述属实,那教师对上课讲话的学生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是失当的。

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规定:“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、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;(二)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,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,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、心理的变相体罚……”显然,教师用手机敲打学生头部,就属于击打行为,这是不允许的。

教师对学生进行的一般教育惩戒,是为了维护课堂秩序。我国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,即教师可以针对违反课堂秩序的学生,当场做出教育惩戒,这是教师开展自主教育教学很重要权利。但基层教师普遍反映,不愿要教育惩戒权,也不敢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,担心实施教育惩戒给自己招来麻烦,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。对于此次师生间由教育惩戒引发的争执、冲突,就有教师有相似言论。

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已经给教师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划定了底线。只要按规则实施教育惩戒,即使学生不服管教,教师也没有责任。问题在于,有的教师并没有按规则进行教育惩戒,时不时会掉入惩戒教育变体罚或变相体罚的“陷阱”。

涉事教师的不当之处还有二,一是不该在与学生发生冲突时打学生耳光,不管教师怎么有理,打耳光都是侮辱性极强的体罚措施,是被严厉禁止的。老师打学生耳光遭遇学生回击,有不少人叫好,就是看不惯教师这种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行为;二是在和学生发生严重冲突后,让其丈夫卷入争执,不管是不是她让丈夫到现场,都不能把家属卷入到师生的冲突中,教师家属卷入师生冲突,就让事件性质发生了变化。

据报道,该校工作人员表示,经初步了解,涉事老师目前有孕在身,事发时学生在课堂上调皮,老师批评了他,随后学生骂老师,老师敲打学生,“但并没有出现恶劣殴打学生”,其间,学生也打了老师。该工作人员还强调,事发时,张老师打电话给了小刚的班主任,并没有打电话喊自己的老公来,她老公就住在学校,当时去看张老师时得知此事,“然后没有控制住,和学生起了冲突”。事件详情需要进一步调查,回应社会关切,如教师敲打学生是用什么敲打,学生打教师是因为什么等,要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。

涉事教师怀孕在身,也是舆论关注的方面。但平心而论,对于怀孕后仍在上班的教师,师德要求是一致的,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,需要依法依规,并控制自己的情绪。因为在学生看来,师生是平等的,教师不能因为有孕在身就变得特殊。

每一次师生冲突,都应该成为如何构建良好师生关系的案例,都应该被教育部门、学校重视,但遗憾的是,师生冲突却一再撕裂师生关系,教师站在教师角度,要求学生服从管教,家长、学生站在学生角度,质疑教师没有师德。这需要相关各方理性面对问题,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师生关系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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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| 本文系“光明社教育家”公号原创

作者 |熊丙奇

编辑 | 周彩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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